「頂樓跳樓」算凶宅未排除公設判還325萬 | 北市公共場所AED急救網
2014年5月14日—其實依照內政部的買賣契約,只保證房子專有部分,但雙方簽約時特別指示包含房子上下左右,法官根據雙方通聯,確認約定事實,認為上下左右 ...
東森新聞記者曾鈴媛、王鎮宇/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位黃小姐去年第一次買房子,簽約時特別跟房仲交代,上下左右都不能有凶殺或自殺案發生過,等她匯了300多萬後,才從鄰居口中得知社區頂樓有人跳樓過,黃小姐提告解約。其實依照內政部的買賣契約,只保證房子專有部分,但雙方簽約時特別指示包含房子上下左右,法官根據雙方通聯,確認約定事實,認為上下左右包含社區頂樓或樓梯間等公設,判黃小姐有權解約。
板橋都市區大樓林立,黃小姐第一次買房,看上這裡的環境,花1200萬買下其中一樓,才剛交付325萬後,卻從鄰居口中得知頂樓曾有人跳樓,憤而提告解約。對於跳樓事件,管理員低調不願再談,這位黃小姐當初透過房仲買下這棟大樓的四樓,買賣前曾交代房仲上下左右不得發生命案。
一般民眾買房最怕買到凶宅,原本依照內政部公布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保障的是在建物或附屬建物,也就是房子專有部分不得發生凶殺、自殺案件,不過雙方簽訂的契約卻另約定,同棟其他樓層包含上下左右均不能有凶殺或自殺,法官審理因此認定沒有排除公設。
雖然賣方認為,這是黃小姐和房仲間私下約定的特別條款,沒有記載合約上,還覺得是黃小姐擴大解釋成整棟社區不得是凶宅。房仲陳泰源說,「(依照上下左右)你從頂樓跳下去,你頂樓也算凶宅,你跳下去的地點也算凶宅,民法的規定是說,連口頭上的約定也具有法律效益,只是它能不能被證明。」不過法官根據黃小姐和房仲間的通聯,認定約定有效,非凶宅條款包含公設,判黃小姐可以解約退錢,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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