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北市公共場所AED急救網
攤販營業,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在規定時間外營業或擅自變更營業項目。二、不得有妨礙交通及消防安全之行為。三 ...
第 1 條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攤販管理,維持商業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名詞定義如下:一、攤販:係指於戶外公共場所或公、私有土地,以肩挑負販、機動車輛 或設攤營業者。但銷售公益彩券或經政府機關邀請展售產品者,不在 此限。二、集中性攤販:於攤販集中區內,固定營業者。三、臨時性攤販:以集體方式聚集多數攤販,於核准路段、區域臨時營業 者。四、攤販集中區: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置,供一定數目攤販集中營業之場所 。
第 3 條所稱主管機關,在縣為縣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其權責劃分如左:一、攤販之規劃、登記、發證及管理事項,由鄉(鎮、市)公所辦理。二、各鄉(鎮、市)轄區內可設攤路段(或區域)由各鄉(鎮、市)公所 負責規劃,報請本府工商發展局邀集交通局、警察局、衛生局、工務 局、環境保護局、地方稅務局等相關機關審核。三、妨礙交通、影響市容觀瞻及秩序之取締由本府警察局辦理。四、食品衛生之查驗及取締由本府衛生局辦理。五、營業場所有礙環境衛生之取締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六、地方稅之課徵事項由本府地方稅務局辦理,國稅之課徵通報國稅局辦 理。
第 4 條經營攤販業者,應向營業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經許可後始得依許可之地點、時間及種類營業,集中性攤販應加入攤販自治管理委員會為會員。攤販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如欲繼續營業者,應於期滿前二個月重新提出申請。依本自治條例設置之地點﹐因政府重大施政建設、環境變遷、公共利益及檢討成效﹐已不宜設置攤販時﹐應由本府於三個月前公告停止營業﹐該區域(路段)核准設置之攤販應無條件停止營業。
第 5 條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應於營業所在地鄉(鎮、市)設籍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一、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二、領有身心...
制定「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 北市公共場所AED急救網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北市公共場所AED急救網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 北市公共場所AED急救網
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 北市公共場所AED急救網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北市公共場所AED急救網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 北市公共場所AED急救網
高雄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 北市公共場所AED急救網
制定「桃園市攤販集中區管理自治條例」。 | 北市公共場所AED急救網
法規內容 | 北市公共場所AED急救網
中山區AED位置:雙城街臨時攤販集中場 雙城街17之3號(榮昌藥局騎樓)
所在地:雙城街臨時攤販集中場雙城街17之3號(榮昌藥局騎樓)縣市:台北市行政區:中山區詳細地址:雙城街(農安街至雙城街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