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 | 北市公共場所AED急救網
正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監察院由委員二十九人組織而成,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六年,其中一人任院長、一人任副院長。目录.1 ...
監察院為中華民國最高監察機關,1931年2月成立。簡稱監院。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在中華民國五院中可負責行使彈劾權、糾舉權、監察權(調查權)、監試權及審計權;1992年前與國民大會和立法院共同行使國會職權。這個機關相當於歐洲審計院、美國政府問責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監察院由委員二十九人組織而成,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六年,其中一人任院長、一人任副院長。
學理根據[編輯]監察院的創設,源自於孫中山五權憲法的理論。模倣古代中國御史諫官制度(御史台、都察院),由監察權監督行政權,同時避免立法院擅用此權,挾制行政機關、權力過於獨大無法制衡,所以有別於三權分立,把國會的糾察與調查權獨立出來[1]。
在瑞典的議會監察使,與監察院類似,但是它存在的目的,在於增強立法權的行使力量,以制衡行政權的擴張,在學理上與三民主義中的監察權不同。瑞典議會監察使不是一個獨立機構,直屬國會。
中國大陸時期[編輯]孫中山倡行的「五權憲法」中,主張擷取歐美三權分立制度,與中國御史諫官制度(御史台、都察院)及考試制度(科舉)之優點,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外,另增監察、考試兩權。為了避免國會(立法)利用監察彈劾權力對行政單位施壓,造成國會專制,於是設立監察權,以弱化立法權,強化行政權。中華民國成立後,當時北洋政府仍照歐美三權分立原則,將彈劾權屬諸國會。
1928年北伐完成,國民政府始實行五權分治,同年2月設審計院。1931年2月成立監察院,由于右任擔任第一任監察院長,審計院降為部改隸監察院,此為國民政府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及審計權。其辦事機構有秘書處、參事處、會計處和人事室。下屬機構有審計部和在全國設立的幾個大區監察行署[2],例如甘寧青區監察行署為對西北三省各級行政機關及文武職人員進行監察的派出行政機構。1937年對日抗戰後,復行使糾舉及諫議二權。
1946年訂立政協憲草時,中華民國憲法撰寫者張君勱認為五權憲法的監察權及考試權獨立存在,乃是與世界憲法之根本原則相違背。[3]在《中華民國憲法》通過後,張氏曾著書《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解釋其撰寫憲法的精神和原則,書中指出他尊重孫中山的憲法理念,但始終認為政府應該對議會負責,五權憲法並非各國通行之例。[3] 而張氏在產生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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