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 北市公共場所AED急救網
第二條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內政部。內政部得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第三條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一、社會住宅之 ...
總統府107.2.1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627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4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促進居住環境改善,提升都市機能,增進公共利益,達到都市永續發展目標,特設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內政部。內政部得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
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一、社會住宅之受託管理。二、都市更新事業之整合及投資。三、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四、受託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公開評選及其後續履約管理業務。五、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不動產之管理及營運。六、住宅、都市更新之資訊蒐集、統計分析、研究規劃、可行性評估及教育訓練。七、經監督機關指示辦理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業務。八、其他與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相關之業務。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及資產來源如下: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二、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之提撥。三、政府捐贈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四、價購取得之公有土地或建築物。五、國內外公立機構之捐贈。六、本中心實施、營運、投資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事業之收入。七、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八、土地、建築物及其他服務設施處分、收益等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中心受託辦理社會住宅管理、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投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業務,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採購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二章 組織
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前項第一款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第一項董事人數專任者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七條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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