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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立法機關,簡稱立院,又稱為國會。其前身為民國初年立法機構之衆議院(1913年-1925年)。國民政府時期以恢復法統爲由,立法院於 ...
立法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立法機關,簡稱立院,又稱為國會。其前身為民國初年立法機構之衆議院(1913年-1925年)。國民政府時期以恢復法統爲由,立法院於民國17年(1928年)成立於南京[1]。最初為國民政府的附屬機關,民國37年(1948年)因應行憲而在制度上脫離行政權,成為正式的議會機關。現在是一院制之議會,設有113個席位。1992年(民國81年),立法院開始全面定期改選至今。現任之第十屆立法委員於2020年2月1日宣誓就職,任期屆滿日為2024年1月31日。
職務與權力[編輯]立法院是負責審查中華民國各項法案以及中央政府預算的機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39條、第63條、第104條、第105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至第7條等規定,立法院的職權,包括: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另外,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立法權 修憲及領土變更提案權 預算案、決算案審查權 法律案、戒嚴案、大赦案(含全國性減刑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決議案的審查權 人事同意權(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行政院:檢察總長、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和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等) 戒嚴及緊急命令追認權 對行政院的質詢權 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權 副總統缺位時的選舉權 對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罷免案的提出權 對行政院覆議案的決議權。 召開公聽會權。 立法[編輯]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任何法律、條例都需經由立法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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