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院制度 | 北市公共場所AED急救網
1司法院.1.1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1.2職務法庭;1.3刑事補償法庭·2普通法院.2.1最高法院;2.2高等法院;2.3地方法院·3行政法院.3.1最高行政法院;3.2高等 ...
中華民國法院制度是指現今中華民國所實際管轄領域內各級審判機關間之關係。
目前中華民國的法院體系除了專業法院之外,一般法院採雙軌制,即分為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除掌管民、刑事爭訟事件外,於2014年以後,承平時期之軍事審判業務,轉歸普通法院刑事庭審理,並由最高法院負責終審判決。行政法院則是負責關於行政事務的爭訟,由最高行政法院作成終審判決。
司法院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7條之規定,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除憲法法庭、職務法庭、刑事補償法庭外,現行的司法院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1]。目前最高司法審判機關為司法院下所設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一般稱此三機關為三終審機關。對此,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530號解釋》中明確指出,司法院應為最高審判機關始符制憲本旨。
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編輯]司法院共有大法官15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以及《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第2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且就總統、副總統的彈劾以及政黨違憲(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之解散事項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
職務法庭[編輯]依《法官法》第47條規定,司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事項: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另外依同法第89條第8項規定,檢察官之懲戒,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其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懲戒程序。故可知,中華民國之司法官的懲戒均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加以審理。
刑事補償法庭[編輯]依據《刑事補償法》之規定,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負責於補償請求人不服原管轄機關所做出之決定不服,或是補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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